|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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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保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13222.7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79元,被告人保公司负担1283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收退。被告人保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受理费1283元。鉴定费2810元,由被告人保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鉴定费2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