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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建业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宋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考县建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353486.63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7758517.16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以594969.4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兰考县建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130000元; 三、被告兰考县建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担保保险费损失25000元; 四、驳回原告河南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河南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88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6530元,被告兰考县建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8351元。鉴定费150000元,由被告兰考县建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27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