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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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通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龙牌鲁M×××××客车及相关的车辆营运证、行车证和车辆的路线、营运批文等相关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返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