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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滨州三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滨州市天成麦业有限公司
滨州市友润商贸有限公司
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发区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滨州三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18年10月8日利息为92400元;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6‰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37.96元,由原告滨州三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13.96元,由被告***、***负担97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15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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