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潍坊新成达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金阳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山东金阳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潍坊新成达机械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15日及同年9月11日签订的两份《工业产品买卖合同》; 二、潍坊新成达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山东金阳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2017年8月15日所签合同项下的货款150万元,并返还2017年9月11日所签合同项下的定金18万元,两项合计168万元,由潍坊新成达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山东金阳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潍坊新成达机械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9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及鉴定费50000元均由潍坊新成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