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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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衡水冀军路桥养护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水冀军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报酬86135.45元、违约金8918.04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承担1956元,由被告衡水冀军路桥养护有限公司承担1714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