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省大创机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 |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大创机电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50000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王飞报、陈芳共有的位于宿州市关,淮海北路以西,西昌北路以东安徽两淮北关新城B-11#楼2502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宿州市海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