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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68667元。 二、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赔付被告***45090元。 三、履行期限: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可将赔偿款转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账户1510006929024905373,开户行:南康工商银行服装城支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5元(原告预交3868元、被告***需交927元),减半收取2397.50元,由原告负担97.5元,由被告***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06-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