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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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1012642.76元(截止至2020年3月4日);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3月5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双方约定的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房产[坐落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山庄3栋5#车库(***、***共有),产权证编号为:赣房权证字第××号、S0××71号、S0××76号、S0××61号、S0××62号]行使抵押权,就该房产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方式取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