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给付***110000元; 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赔偿范围内给付***91189.47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33元,由***负担104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2129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