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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福承隆嘉石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对被告山东福承隆嘉石化有限公司享有第一顺序债权145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负担61元,被告负担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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