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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43435.24元(医疗费6000元、伙食补助费4000元、护理费27350.24元、交通费1000元、辅助器具费5085元); 二、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83166.08元的50%,即91583.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8元,由原告***负担88元,由被告***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