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德力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辽宁新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德力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辽宁新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88810元; 二、被告沈阳德力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24日起,以3888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并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赔偿原告辽宁新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损失,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6元,减半收取3703元,财产保全费2606.86,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