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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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星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唯实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兴新世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沈阳资产评估事务所 沈阳盛世化工有限公司 沈阳摩擦密封材料总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沈阳星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第三人沈阳摩擦密封材料总厂的经营权; 二、驳回原告沈阳星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41,004元,审计费280,000元均由沈阳星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