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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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天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以80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按年利率10%计算;从2017年5月28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海天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