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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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珠海市东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人民币702994.33元及截至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36386.1元、罚息人民币345.78元、复利人民币289.7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702994.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再上浮50%计算,复利以尚欠利息3638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再上浮50%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5920元; 四、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依法处分被告***名下的抵押物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栋××房及2号单车房(房地产权证号:C0××4)、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栋××房(房地产权证号:C6××2)所得的价款在被告***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欠款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在依法处分被告***名下前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被告***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的情况下,对依法处分被告***名下的抵押物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房(房地产权证号:C5××0)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被告珠海市东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就被告***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欠款本息及费用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被告珠海市东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1460元,财产保全费收取人民币4250元,合计人民币15710元,由被告***、被告***、被告珠海市东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