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市豪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新县供销合作社供销商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河北省安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被告石家庄市豪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被告石家庄市豪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省安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截止至2020年6月5日止的租金人民币1,550,000元及违约金25,000元,合计1,57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80元减半收取11,440元,由原告河北省安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担2,517元,被告石家庄市豪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9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