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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顾问费用4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被告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7900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