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长市名仕城市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3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天长市名仕城市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货款2892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4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30元,减半收取2865元,保全费2120,二审案件受理费5730元,均由天长市名仕城市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