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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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越美印染有限公司 荆州市荆堤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荆州市荆堤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越美印染有限公司转让款178万元及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按178万元的日万分之五从2019年1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越美印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荆州市荆堤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40元,由被告荆州市荆堤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