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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8786号民事判决; 二、银泰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支付融资居间报酬631737元; 三、银泰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支付违约金,以631737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940元,由银泰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470元,***负担184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940元,由银泰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470元,***负担184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