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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骏宇汽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由哲精密紧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反诉被告)货款187815.2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反诉被告)由哲精密紧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江苏骏宇汽配有限公司(反诉原告)13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由哲精密紧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骏宇汽配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058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57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骏宇汽配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80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由哲精密紧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91元,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骏宇汽配有限公司负担25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