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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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格尔顿传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2民初4502号 原告: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红凯,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许昌市魏都区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博,许昌市魏都区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格尔顿传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乙钦,任董事长。 原告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格尔顿传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燕金钊 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魏泽森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