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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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佛山昊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9800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5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811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7812元,原告佛山昊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2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