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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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响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合计156934.9元(垫付的1万元已扣减),其中支付原告***116934.9元,支付被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40000元(单位名称: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响水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盐城分行响水营业部;账号:11×××03)。上述赔偿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2元,减半收取2136元,鉴定费2264.8元,合计4400.8元,由原告***负担380元,被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天安财保盐城支公司负担362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