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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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外架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外架分公司工程款17000元。 二、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外架分公司利息(以17000元为数,从2017年6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外架分公司已预交本院,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外架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