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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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并承担从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被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8170元,由被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