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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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苏欧福焦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徐州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苏耐尔电动车有限公司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15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6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2年1月10日起、24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2年2月24日起,均按年利率13.11%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二、被告江苏耐尔电动车有限公司、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欧福焦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州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徐州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22元,由被告徐州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