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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江苏诚达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给付本诉原告江苏新希望汽车有限公司货款153.44万元。 二、反诉被告江苏新希望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江苏诚达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修复费用127.2万元。 三、驳回本诉原告江苏新希望汽车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江苏诚达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上述(一)、(二)项抵充后,本诉被告江苏诚达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给付本诉原告江苏新希望汽车有限公司货款26.24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6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542,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75000元,合计109152元,由原告江苏新希望汽车有限公司负担48792元,被告江苏诚达公路运输有限公司60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