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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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一次性赔偿二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此款在交强险限额优先赔付)、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09167.4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2元减半收取3726元,由二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费7452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