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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
莱芜市隆源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16民催1号

申请人:莱芜市隆源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雪野镇雪野村30号。

法定代表人:吴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莱芜市隆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7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票据(该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0010006121532311、0010006121532312号,票面金额分别为壹拾万元整,付款人全称莱芜市九羊福利铁厂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莱芜市隆源物流有限公司,付款人开户银行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2月6日,到期日2016年8月6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莱芜市隆源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爱武

审判员朱立新

审判员冯立柏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刘莹青

裁判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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