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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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 莱芜市隆源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16民催1号 申请人:莱芜市隆源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雪野镇雪野村30号。 法定代表人:吴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莱芜市隆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7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票据(该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0010006121532311、0010006121532312号,票面金额分别为壹拾万元整,付款人全称莱芜市九羊福利铁厂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莱芜市隆源物流有限公司,付款人开户银行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2月6日,到期日2016年8月6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莱芜市隆源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爱武 审判员朱立新 审判员冯立柏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刘莹青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