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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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福欣广告装璜有限公司 广西中正金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标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 钦州钦廉林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钦州钦廉林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福欣广告装璜有限公司签订的钦州丝路花园B12、13地块2305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钦州高新.钦园8#402/403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南福欣广告装璜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钦州钦廉林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13125.18元; 三、被告南福欣广告装璜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钦州钦廉林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因本案纠纷面支出的证据保全费450元、摄影费100元,合计550元; 四、驳回原告钦州钦廉林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规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1151元,评估费51000元,合计72151元,由原告钦州钦廉林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6075.5元,被告南通市福欣广告装璜有限公司承担360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