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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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安伟基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延安伟基工贸有限公司共同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8万元,并承担该借款从2018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履行完毕止产生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0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1870元由被告***、延安伟基工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