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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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兴市春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38.2万元及利息285.9445万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1日),并以未偿还债务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8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