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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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分行 青海洲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其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市支行办理的主卡卡号为×××所透支的本金496959.49元及截至2020年7月6日透支利息、复利113911.91元、违约金37583.68元、消费手续费14845.75元,以上共计663300.83元。 二、自2020年7月7日之后产生的透支利息及其复利、违约金、取消费手续费等继续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