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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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利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鑫启隆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市鑫启隆经贸有限公司钢材款68万元及违约金(以6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吉林省利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8元,由被告***、吉林省利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