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赔偿额(医疗费21,234.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元、营养费1,050元)中的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额【误工费14,520元、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强险中优先赔付)】中的110,000元,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额中的7,484.59元、死亡伤残赔偿额中的23,107.20元,合计30,591.79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6,000元; 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公司垫付的鉴定费11,7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5元,减半收取计2,452.50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15,800元,由原告***负担6,32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公司负担9,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