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民初17号 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增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洪波,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富强,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住***。 法定代表人:周善臣。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于2018年9月20日向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限期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924836.57元,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霞 审判员刘洪舫 审判员张琰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瑾 |
裁判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