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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初97号

原告: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出生,汉族,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第三人: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靳晓堂。原告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光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将其持有的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3009)合计20,178,807股(股票价值合计245,777,869.26元)交由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合计1元的价格回购。2.如果各被告无法将其持有的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由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的,则各被告应当以现金形式向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为:各被告无法交由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票数量*12.18元/股。3.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向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补偿合计80,643,527.10元。4.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向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其已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合计2,683,781.33元。5.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以其应当交由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的股票价值、应当支付的现金补偿及应当返还的红利之和(329,105,177.6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至起诉日暂计为658,210元。6.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以其在《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等32名交易对方关于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95.7123%股份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取得的股份及现金对价总额为限为其他被告在上述2-5项请求项下的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7.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就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1,800,000元、保函的费用164,553元。8.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其为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A股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603009。2017年9月29日,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15名被告及案外人张思祖等十七人等共计32名交易对方签订《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等32名交易对方关于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95.7123%股份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等32名业绩承诺方关于收购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95.7123%股份之盈利补偿协议》,约定原告以发行股份方式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包含15名被告在内的32名交易对方共计持有的本案第三人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95.7123%股份;上海光裕95.7123%股份作价合计452,717,317.09元,原告以发行股份方式及支付现金方式支付收购价款。根据协议,32名交易对方作为补偿义务人向原告承诺,上海光裕于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实际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000万元、4,700万元、5,800万元,如果2017年至2019年的净利润累计金额不足13,500万元,则被告应向原告补偿。根据协议约定,业绩承诺如果未能完成,交易对方优先以本次交易中所获得原告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足。上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施完毕,原告已向32名交易对方定向发行了股票并支付了全部现金对价,其中原告依约向15名被告发行了合计20,178,807股的股票,支付现金对价总额为197,831,703.69元,第三人股权亦过户至原告名下。另外,自本次交易完成后至今,原告同所有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其中15名被告累计获得现金分红2,683,781.33元。但在业绩承诺期内,上海光裕并未完成被告所承诺的净利润数,实际完成成净利润金额合计仅为35,662,800.09元。根据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所持原告20,178,807股股份全部补偿给原告,返还分红款,并以现金80,643,527.10元进行补偿。虽经原告主张权利,但被告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拒绝依据协议约定向原告进行股份及现金补偿。为维护原告以及上市公司所有中小股东的利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业绩补偿的义务,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一起因上市公司并购而引起的纠纷,所用对价一部分系经证监会批准后增发的股份,本案涉及的争议标的部分为增发的股票。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以及交易规则调整范围的与上市公司相关的纠纷,包括上市公司并购纠纷、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增资纠纷。故本案依法应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金融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中伟

审 判 员  杨怡鸣

人民陪审员  周慧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薛 谦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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