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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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3328.85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利息918.97元; 三、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滞纳费(利息、滞纳费之和以53328.8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已支付的滞纳费0.12元从中予以扣减); 四、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委托律师的代理费750元; 五、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