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东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单位甘肃东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十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杨某1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