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返还原告合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按年利率10.08%计算;罚息自2019年8月7日起至执行清结之日按年利率15.12%计算;复利按合同约定支付;截止2018年12月21日已支付利息2160.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5元,减半收取15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