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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132万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3年9月2日至2013年9月4日以20万元为基数计算,2013年9月5日至2013年9月15日以50万元为基数计算,2013年9月16日至2013年9月17日以75万元为基数计算,2013年9月17日至2013年9月28日以100万元为基数计算,2013年9月29至2013年11月1日以102万元为基数计算,2013年11月2日至2013年11月5日以107万元为基数计算,2013年11月6日至2013年11月23日以110万元为基数计算,2013年11月23日至2013年12月11日以112万元为基数计算,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1月25日以114万元为基数计算,2014年1月26日至2014年3月16日以113万元为基数计算,2014年3月17日起至本案清偿之日止,以132万元为基数计算)、工程款21.246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4年7月4日起计算至本案清偿之日止)、清包队伍人工工资59.4万元;

二、被告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义务中的71.2469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60元,由原告***负担6860元,被告***负担17700元,被告***与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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