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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祥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宁明威成综合物流园有限公司
凭祥青山中密度纤维板有限公司
宁明县海渊镇养武木片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明县海渊镇养武木片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运输费等共计369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宁明县海渊镇养武木片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1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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