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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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岑溪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藤县广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岑溪支公司支付赔偿款27050元;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岑溪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