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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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留槎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借款本金12731319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6月14日已产生利息2677936.84元,之后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实现债权费用24500元; 三、被告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有权对被告浙江留槎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东大桥瓯江壹号码头xx号楼xx、xx室,xx号楼xx、xx室(房屋所有权证:龙房权证龙泉市字第××、00××92、00××82、00××81号,土地使用权证:浙龙国用(20xx)第xx、xx、xx、xx号)的房产的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价款在279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有权对被告浙江留槎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东大桥瓯江壹号码头xx号楼xx、xx、xx、xx、xx、xx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龙房权证龙泉市字第××、00××72、00××65、00××87、00××63、00××73号,土地使用权证:浙龙国用(20xx)第xx、xx、xx、xx、xx、xx号)的房产的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价款在458万元的最高额抵押限额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债权161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373元,减半收取计57186.5元,由被告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留槎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