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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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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5.839万元并给付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14天的利息合计3.582万元及违约金(以255.83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被告***、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760元,由原告负担7314元,被告***、***共同负担41446元(此款原告已缴纳,被告***、***在上述期限内一并加付给原告),被告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应承担部分费用负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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