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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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 东港市乾瑞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12948.3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