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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681执24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潘文东。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31984××××××××,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丹东银行62309800000051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04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洛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巍巍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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