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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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 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1175.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190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